爱媛县华侨华人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爱媛县华侨华人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本着“爱国爱乡、团结友爱、和谐进步、自强奉献”为宗旨;以维护华侨华人的正当权益、
提高会员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及谋求和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为办会的追求目标;以通过增进和加强与兄弟侨团的合作、
积极开展和与日本社会各界的友好交流、实现和促进中日友好作为组织发展的动力。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爱媛县松山市。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为基本准则。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由法人会员、个人会员和赞助会员等组成。凡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尊重本会宗旨和办会原则
且在爱媛县内居住的年满18岁的华侨华人、日本友人和法人,以《会员入退会管理规定》为基准,通过申请
入会并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2)按期交纳会费。会费细则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另定。
(3)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本会提出合理必要的帮助。
(4)对于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并严重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理事会可经决议给予除名。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大会是最高决议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
第九条 定期会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大会日程经过理事会决议,由会长召集。会长空缺或因
不可抗力会长无法召集大会时,副会长可以经理 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召集大会。
第十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会决议,会长可以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援引前条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在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过半的情况下即可开会,各项决议在出席大会的会员半数以上
赞成的情况下即可通过。会员无法出席大会 时,可通过出具委托书的形式请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开会通知由会长或理事会依会长指示给予发布。
第十三条 在定期会员大会上商讨、表决和决议的事项
(1)理事会全年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理事会全年的活动计划、工作计划。
(3)选举理事、监事若干名。有关选举办法另定。
(4)修改本会章程。
(5)在会员大会上需要商议、表决和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组织、职责和任期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为常设机构。
第十五条 在理事会的理事中选出常任理事若干名;在理事会中选出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理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行使对理事会的监察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过会长召集,可以举行临时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情况下,会长可以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决议,会长可以聘请和任命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事务局。事务局按照会长、理事会的指示和相关决议行使职责。
第二十条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辅佐会长行使职责,在会长不在时可代理会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察会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监察会。由会长或常任理事负责召集。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任理事、理事和监事的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顾问、名誉会长的任期,以本届会长的任期为限,但可连任。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任理事会的会议,出席人数达到全体理事、常任理事半数以上时即可开会。
理事、常任理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顾问、名誉会长可随时参加和旁听理事会、常任理事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一切资产由理事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取的会费、捐款等收入作为本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年度为当年的四月一日起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理事会可以会员大会建议修改、补充和完善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爱媛华侨华人联合総会”的邀请信 (中文)